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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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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规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70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穗府〔2011〕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发表于 2011-11-19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发表于 2011-11-26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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