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貳拾叁 于 2011-11-16 09:13 编辑
由于各方面原因,下面案例中出现的名字都为化名。 2011年11月2日我公司委托H劳务公司进行中1场东1-1#堆的煤炭清场装船作业,H劳务公司于13时安排环港28班进行作业。清场作业到15时57分时,环港28班民工刘某(男,49岁,身份证号:510225xxxxxxxx0057,身份证之前已遗失,无复印件,身份出自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手持铁铲由南向北沿挡板脚清理单面底座水泥挡板(长1.5米,高1.4米,底座宽0.95米)脚下的地脚煤时,由于挡板底座下,部分地脚煤、砂粒被清理,加之挡板底座有部分损坏缺失,挡板重心不稳倾倒,致使刘某左手及腹部以下身体被压在水泥挡板下。伤者刘某立即向同班作业的工友郑某和王某求救,两工友马上叫来在附近作业的装载机,于16时03分抬高水泥挡板,将刘某从挡板下拉出。然后工友王某打电话报给H劳务公司管理人员熊某(死者外甥),熊某于16时9分电告我公司煤炭项目部调度室队长,队长通知值班调度员于16时16分打电话给120,120救护车于16时38分到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观察,刘某已因胸腹部联合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