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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流] 关于安监总局40号令和56号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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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弟有个疑问,安监总局的40号令已经于12月1号正式实行。40号令解读文件里说

“《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是不是就是说以后所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56号文就不能用了?还是只单指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时56号文不能用了,而单纯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中56号文还能继续用?

小弟有疑惑,因为在网上跟其他同仁讨论的时候意见也不一致,有没有真正明白的人给小弟指点迷津,谢谢!

发表于 2011-12-2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单指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2-2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 ,应该单指危化品
发表于 2011-12-23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单指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发表于 2011-12-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1-12-2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1-12-23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指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发表于 2011-12-2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56号文被模糊处理了,由于模糊处理,所以有的行业仍在执行。如安全性评价仍将56号文作为判别锅炉、压力容器是否是重大危险源的依据。
发表于 2011-12-25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单指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
发表于 2011-12-25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与56号文中冲突的部分执行新的标准,不冲突的部分仍然执行
发表于 2014-7-28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砖家意见不统一啊
发表于 2014-10-2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这段话里特制危险化学品,所以发文模糊造成:有的地方还执行56号文,有的地方不执行,我们这里不执行。
发表于 2014-10-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文件规范乱七八糟,只有制订规则的人才能搞的清,一般人只能雾里看花了,下面执行的人更加是一摸黑,我们国家的安全搞的好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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