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是不是就是说以后所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56号文就不能用了?还是只单指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时56号文不能用了,而单纯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重大危险源辨识中56号文还能继续用?
小弟有疑惑,因为在网上跟其他同仁讨论的时候意见也不一致,有没有真正明白的人给小弟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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