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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出游溺水身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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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若意外受伤,算不算工伤?从市内外类似案例来看,最终都基本认定属于工伤。

然而,若旅游并非单位组织,而是员工AA制呢?这种情况下,有人受伤或出意外死亡,又能不能算工伤?

几个月来,在朝天门经商的个体户陈刚,和垫江来主城打工的胡相军夫妇,就被这个问题所困。

法律界人士说,这起工伤认定案,在国内很罕见,可谓颇具代表性的一桩个案。

事件

员工郊游落水意外溺亡

将陈刚和胡相军夫妇联系起来的,是一个名叫胡国建的21岁小伙。胡国建是胡相军夫妇的大儿子,也是陈刚公司的一名库管员。今年7月24日,在单位一次郊游中,胡国建不慎溺水身亡。

昨日,胡相军妻子何均碧谈起儿子还红着眼。她说,几个月来,一提到儿子,她就忍不住流泪,人也因此憔悴了不少。传来儿子出事消息的傍晚,至今仍让夫妻俩刻骨铭心。

她回忆,那是7月24日(周日)晚饭时间。当天,儿子告诉她,公司好多人要到南湖去耍,让父亲帮忙守守仓库。下午5点左右,他们夫妇正在吃晚饭,儿子打来电话,告诉父亲坐什么车到仓库。

“电话中听到他在笑,还听到说‘划起过来’……”胡相军说,儿子在电话中很开心。但挂掉电话10来分钟,他又接到儿子女朋友小钱的电话,很惊慌地说:“爸,胡国建落到河头了。”随后,电话交给了儿子的老板陈刚,证实胡国建的确落水了,目前正在打捞。

这让夫妻俩慌了神,赶紧赶到南湖,打捞仍在进行,可儿子没有下落。

三天后,胡国建的尸体被打捞起来。重庆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南彭派出所确认:胡国建属溺水死亡。

仲裁

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事发时,胡国建和单位同事、老板陈刚及家人,以及朝天门市场另外三家单位的员工一行共23人,前往巴南南湖景区玩耍。

陈刚回忆称,当天一行人分乘6条电瓶船在南湖上泛舟,由于各船相隔较近,他坐在游船前排逗邻船小孩玩,其他人则在各自船上相互嬉水,打水仗。

事发时,胡国建从他所在的船上跳到了陈刚所在的游船,在后排与其他人打水仗。“约两分钟后,我听见水响声。”陈刚闻声扭头,看到胡国建在水中游了约五六米后,突然沉入水中。

陈刚说,当时同行人员急忙跳水救人,而他本人不谙水性,加上游船上没有救生设施,就在船上配合下水施救的人员,还找来打捞队,但最终未果。

胡国建何以落水?同行人员以及胡国建的女友小钱的说法很一致:胡国建是自己不小心落下去的。

9月20日,胡相军夫妇向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胡国建的工伤认定。10月30日,工伤认定决定书结果出来,确认了陈刚和胡国建存在劳动关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胡国建死亡性质属于因工死亡”。

波折

用工老板不服提起复议

儿子死亡被认定工伤,这让胡相军夫妇稍感安慰。可事情远没有尘埃落定。

12月2日,胡相军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议通知书。原来,陈刚不服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的仲裁,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昨日,陈刚的代理律师表示,提起复议是因为该起事故不应算工伤,原因是这起郊游并非公司组织,而是员工AA制出游。

陈刚说,事发前一周,部分员工提出是时正值经营淡季,大家可以采取AA制组织一次外出旅游,公司所在办公楼的其他三家单位员工也有此意。7月23日,大家共同商定到巴南区佛影峡漂流,采取AA制,旅游完毕后所有参与人按费用总额分摊。

于是,陈刚本人报名参加,员工的费用由他先行垫付,交给同楼另一家公司的李忠兵保管。第二天,四家单位的员工及家属朋友一行23人,赶往佛影峡。由于堵车,大家便转行南湖景区。

陈刚认为,出游南湖,系所有出行者自愿共同商定,采取AA制方式,费用自理,并非他本人和他的公司发起和组织,而出游时间也是双休日,地点也并非他公司工作地点,因此,陈刚认为胡国建的溺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展

死者家属提起司法诉讼

这起郊游到底是不是AA制?

对此,6名参与此次郊游的当事人均证实:事先的确讲明了是AA制。胡国建的女友小钱事后也向胡的父母证实:此次旅游是AA制,胡国建是自己不慎落水。

据悉,胡国建出意外后,朝天门个体协会为陈刚还出具了证明。“经过了解,他们这次郊游采取的是AA制。”协会张会长说,朝天门市场员工、经营户AA制出游非常普遍,这与企业单位组织的福利旅游有明显区别。

不过,AA制的说法并没有取得死者父母的认同。

“我们已向渝中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昨日,胡国建父母的委托律师表示,工伤之事到底应该如何认定,还有待法院的裁决。

目前,该案的行政仲裁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在同步进行。

(重庆晚报24小时新闻热线966988感谢市民吴先生提供新闻线索)

本案关键是用人老板也参加出游

昨日,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律师、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长汉就此案进行分析。

钟律师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有一个前提,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个体商户陈刚和员工胡国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有认定工伤的前提。

其次,工伤认定需要有发生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在此案中,胡国建的意外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如若用人方有证据证明,此次旅游系AA制,那就不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应属于个人行为。

他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用人单位老板也参加了此次出游。若AA制出游成立,尽管老板的身份比较特殊,但他也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参加了活动,不能因为他参与了,就将员工的死亡算作工伤。

参与AA制

应提前约定责任

新闻链接

参与AA制

应提前约定责任

AA制拼车,AA制旅游……如今,AA制已成为市民生活的一件常事。法律专家表示,AA制其实暗藏着一定风险,参与者应提前就出行路线、可能发生的意外等各种情况进行事先约定,以便于发生意外后的责任认定。

如去年发生的一起AA制旅游出意外的个案:2010年11月30日,“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发帖,组织“驴友”前往河南省辉县市某景区旅游。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

12月4日,一名“驴友”徐某为赶上大部队,在景区走小路,不慎从20米高的悬崖坠崖身亡。最终法律认定,除景区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外,其他人没有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其他人员之所以不负责,是因为在召集帖中,召集人首先就已经明确了“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这应视为订立本次旅游合同的“要约”。另外,此次旅游是AA制,与以赢利为目的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截然不同,出现意外不应由“驴头”等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1-12-30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 我们做安全工作的是猪八戒照镜子两面不是人啊!
发表于 2012-9-12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做安全的,只求心安。
发表于 2012-9-1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不算工伤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发表于 2012-1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做安全的,只求心安。
发表于 2012-11-1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工伤的吧。
发表于 2013-1-2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觉得应该不算工伤,应该算是意外吧。另外也是组织的安全意识淡薄所致,如果企业为员工购买了意外商业保险,也许结果就不是这样了。
发表于 2013-1-3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没有先例,希望知道法院裁决结果。
发表于 2013-2-2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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