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行车作业,预防和减少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厂所有行车操作者。 3、行车操作者要求 1)、入公司满三个月以上。 2)、经过分厂内部车间级、班组级现场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分厂厂长签字认可培训合格后上岗。 4、行车操作规程 1)、吊装重物必须低于本行车额定载重量,不得超载。 2)、每次接通行车总电源时,在空载情况下,揿动按钮检查各运转机构、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均须灵敏准确,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3)、在起吊重物前,检查绳索是否有损,损坏绳索要报废,使用绳索要达到起吊重物安全系数。 4)、行车上升前,要观察模具的平衡度及模具是否被异物挂住,模具吊动时双手要远离所吊物的区域,吊模区域内不得站人。 5)、从模架吊出模具后必须将装模具的托板推回,同时确保模具挂环不被挂住,防止模具滑下造成人员伤亡。 6)、吊模时保证吊环等的螺牙拧入2倍于螺纹孔径深度,吊动模具行走时,模具离地面不得高于30cm,吊装人必须走在行车的后方,不得直站在行车的下方。 7)、不得沿主梁方向斜吊物品。 8)、操作行车注意运行行止点,防止超程。 9)、在注塑机换模时,不得离设备太远时就将模具上升或边走边升,要到装模指定区域,方可上升模具。 5、责任 5.1 部门主管 5.1.1应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做好行车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事故隐患。 5.1.2行车违章作业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厂级主管应负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5.2处罚办法
违反以上每条者,行车操作者每事次扣款100元,违反两次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若造成他人伤害的,按《工伤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6、监督 各分厂安全员每日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周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