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署运行“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管与咨询服务系统”的通知 | |  |
关于部署运行“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管与咨询服务系统”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动态监管,推进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化建设,省安监局组织开发了“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管与咨询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目前,该系统经在部分安全评价机构试运行已具备了开通条件,经省安监局研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系统”正式在全省部署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系统”目前主要功能包括: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管、安全评价业绩管理、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管理、评价报告质量监督、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监督、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及项目管理、安全评价档案管理等内容。安监部门通过“系统”可及时查看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状况,查看机构业绩及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查看机构正在进行的和已经完成的评价报告及其过程控制记录,查看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情况等功能;评价机构通过“系统”可实现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网络化运行,及时调度统计安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方便评价报告的调阅、查询。另外“系统”还提供了评价过程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信息,可为各级安监部门有针对性的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供信息支持。
二、“系统”运行有关工作要求和任务
(一)“系统”主要信息维护要求
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机构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在今后持续保持更新。所有安全评价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都要在“系统”中运行,201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之前已经完成项目应于4月15日前补录到“系统”中。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的要求,及时通过“系统”录入在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和验收安全审查时对评价报告质量的考核情况。“系统”具体操作请参照“系统”“帮助”中的《安全评价监管与咨询服务系统操作手册》。
(二)2011年度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年检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经省安监局研究,2011年度全省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年检工作通过“系统”进行,不再进行现场审查。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于4月15日前完成机构资质持续保持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同时,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录入“系统”,过程控制自查和报告质量自查抽查的评价报告数量不得少于3份。省安监局将通过“系统”对机构填报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办理资质证书年检手续。
(三)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工作
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关于做好安全评价机构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1]213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健全完善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通过“系统”和机构各自的网站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尚未建立网站的安全评价机构,务于4月15日前开通网站,并将网站地址及时告知省安监局。
(四)有关统计表报送工作
1.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9]305号)要求报送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季度统计报表》、《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自2012年4月1日起均通过“系统”数据统计报送,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的统计表通过“系统”手工填写报送,今后相关报表不再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安监局报送。同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仍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原有要求报送书面统计表。
2.《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5号)中要求报送的《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有关情况统计表》不再执行零报告。各市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发现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省安监局报告。
三、加强“系统”运行工作组织领导,确保信息有效运行
(一)“系统”是全省安全评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的应用工作,要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熟悉“系统”功能,通过“系统”及时了解、掌握、调度有关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监督评价机构如实填写评价信息,切实发挥“系统”在安全评价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全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将“系统”的维护应用工作作为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推动内部质量过程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组织做好“系统”各项运行工作,使全体评价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系统”的功能和工作程序等内容,做好各相关信息的填报,将“系统”应用到各项具体评价业务工作中。
(二)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依据信息录入维护标准,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与完整。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各安全评价机构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省安监局将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通报,对“系统”维护工作进展缓慢,数据录入不完整不准确,弄虚作假,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
(三)“系统”的有效运行需要各级安监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安监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和开发单位反馈。省安监局将根据“系统”运行中的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培训。下一步,省安监局还将在做好现有功能运行维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各项功能的开发和完善工作,使系统成为全省安全评价工作监管工作常态化的工作平台,为评价机构提供一个功能齐全、支持信息完备的咨询交流平台。“系统”目前已在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建立连接,安监部门登录用户名及口令规则详见附件。
省安监局联系人:刘桂法 谢家宣,联系电话:0531-81792171 0531-81792172。
系统技术咨询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15725208580 13706340993,邮箱:wangjianjay@gmail.com,QQ:416298157。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