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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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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yqlsj 于 2012-4-16 16:14 编辑

窨井施工不设防护标志,维修工刚探头被车撞死

   .

一名潜入窨井维修线路的电信维修工将头探出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出租车撞上。接警的“110”120”迅速赶来展开救援,不幸的是该男子在被救上来时已经气绝身亡。

  施工现场附近路面上没有任何维修防护标志,出租车开过来时 电信维修工还没探头,出租车进入视距死角时电信维修工才探头出来,被出租车底盘的前桥撞死。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电信维修工不是 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电信维修工违法维修操作,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应是安全生产事故。 


在二级马路维修作业
发表于 2012-4-16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应该是生产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生产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是安全生产事故,因为电信工是现场作业行为,不是交通参与者。不刚才“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但我估计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要把他弄成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违规的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安全生产事故了。
发表于 2012-4-1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方可树 于 2012-4-16 09:30 编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一般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实施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

这里的道路一般专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在院内通道、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应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2.受害人须有损害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损害或财产损失,且这些损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3.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

致害人一般是引起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在道路上运行或通行时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

4.致害人须有过失

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只包括过失。且过失采推定形式,即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失方可免责。

发表于 2012-4-1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发生事故



    这个要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机动车;二是道路;三是交通事故;四是运行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据此,一般的依靠人力、畜力牵动的移动装置不是这里的机动车。台湾称为“动力车辆”,所谓动力车辆是指以引擎发动、运转之车辆,且必须是“非轨道行驶”之车辆,汽车、巴士、机车及电动三轮车均属之。至于火车、电车、捷运之电联车等系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以及脚踏车、脚踏三轮车非动力车辆非属此观念。而挖土机、堆高机等等工程用车虽符合条件,为其使用之目的为工程,并非运输,自立法意旨以观,显非本条规定所得适用。“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在地面上借助于铁轨运行发生的事故就不符合这里的“道路”的要件。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交通事故,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谓的“运行中”是指机动车在发挥其功能的过程中,如果不是在发挥其功能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也不能适用该特殊侵权规定=如在车展中由于展台倒塌致使观众受到人身损害,此时车辆就不在运行中,应该适用一般侵权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侵权规定,而不能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又如,车辆停靠在路边自燃导致健人损害的也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
二)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包括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受到损害,财产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和消极的财产损失。具体的计算标准适用一般侵权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另外,在计算损害时需要注意的是,“损害不但为一事实上的概念,存在客观上的真实性与不利性,亦存在价值上的判断,并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害可予以赔偿,对于反射损害多数情况下不予赔偿,仅在少数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微额损害为人类共同生活所不可避免,而且其发生颇为频繁,因此不能获得赔偿。”


(
三)须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条件说、必要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等,在我国多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的判断不仅是个事实问题,其中还蕴含着价值判断。

发表于 2012-4-16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家单位牛B的话就是交通事故了。
发表于 2012-4-1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事故吧?
发表于 2012-4-16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是安全生产事故,因为电信工是现场作业行为,不是交通参与者。不刚才“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构成要 ...估计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要把他弄成交通事故。
cyf4518 发表于 2012-4-16 08:17



    一切皆有可能
发表于 2012-4-16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生产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电信维修工不是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如果车辆撞到了不能移动的临街的房子、墙壁,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了!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都应列为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2-4-1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并没有说明具体是在哪里搞维修。
发表于 2012-4-1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说清楚是不是在道路上。
 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汉五弟


    在二级马路上维修作业
发表于 2012-4-16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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