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草案)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Certitfied Safety Engineer,缩写为:HLJICSE。
第二条 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和安全工程师、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协调。本会遵照法律、法规维护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依法或经授权监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促进本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管理,反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部门、企业与注册安全工程师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依法组织贯彻注册安全工程师各项管理制度、执业准则和规则;
(二)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全省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职业健康提供服务。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并受省局委托进行监督检查;
(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与技术中介咨询服务。经取得相应资质后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职业卫生鉴定、安全培训等工作。组织全省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指导和推动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开展,为会员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组织落实执业职责和权利,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对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职业诚信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行为,维护注安师和助理注安师合法权利,推动行业自律;
(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安全科技进步,推广交流新经验、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传播企业安全文化,促进行业发展;
(六)组织、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内外关系,开展与国内外之间业务技术、理论研究方面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七)受省安监局的委托承担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延期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初审等事宜,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具体事务;承担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考试、认定和注册审批等事宜;
(八)依法或经授权指导和培育建立注安师事务所,并对执业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九)组织开展全省安全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人员的交流与服务;
(十)开展有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和单位会员。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黑龙江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具有一定数量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中介组织。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纪律;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六)自觉维护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名誉;
(七)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会长为专职,副会长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和社会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