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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25690691 于 2012-6-16 17:33 编辑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可以直接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理由强调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同时加强了有关部门的管理。避免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问题。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和验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签发隐患整改书,对外上报安全隐患或者回复隐患整改情况;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计划和审核安全费用 (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理由:强调了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隐患整改书的权威性,也就是说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给同级其他其他部门签发指令和加强了安全费用管理。
3、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地下挖掘、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或者油气管道作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地下挖掘、交叉作业、临近既有线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或者油气管道作业,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理由:交叉作业和既有线路作业同样具有很大危险性。
3、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理由:明确责任单位
4、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理由:加大处罚力度,毕竟检查到的只是少数,违法成本较低。“矿山、冶金企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改为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改为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理由,强调足额配备。
征求意见稿链接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intoAnswerPersonAttrAction.do?id=1338807476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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