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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新的安全生产法将非常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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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对因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发表于 2012-8-9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应当予以配合”。既然是法,没有必要用商量的口吻 。应改为”必须给予配合“
发表于 2012-8-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真好
发表于 2012-8-9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8-1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难了。同时换位思考也要理解负责人。
发表于 2012-8-1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等于没说。
发表于 2012-8-10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力=多少?
发表于 2012-8-1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老实人有用,对有钱有势的,你懂的
发表于 2012-8-1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主,跟注安好象没什么关系吧
发表于 2012-8-10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它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你停它的电,当地政府负责人会同意嘛?
发表于 2012-8-10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觉得貌似没有用,现在的安全生产法就是一纸空文。纳税大户的企业,只要不死人,神马安全隐患都没有问题,不然当地的安监部门怎么活呢?
发表于 2012-8-1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啊
发表于 2012-8-1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发表任何言论
 楼主| 发表于 2012-8-1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这个问题聚焦在了“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要是不批准就不能执行下去。从道理上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一票否决制,人民政府必须批准(或者无需批准)惩罚措施可以立即执行,否则制定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等惩罚措施就有点失去意义了,到时候政府来个不批准还是白搭。
不过有总比没有的好,至少我们可以把这条看作是“建议项”,如今也提到了明面上讲,黑字白纸的搁那。也是一种进步。
发表于 2012-8-10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政府批准关停企业的规定,其他相关法规也有,谁见到有真执行的?
发表于 2012-8-1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2#,在法律法规里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发表于 2012-8-1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个比较难,估计等于白说!
发表于 2012-8-10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正式出来再说
发表于 2012-8-1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再说吧
发表于 2012-8-1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级人民政府有权直接关停企业。还有“应当”在中国是个和“有关部门”一样的特色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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