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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第三类易制毒生产备案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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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朋友刚开了一家新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现在准备办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是公司副产品有盐酸,公司准备以副产物外售。所以有以下几个问题:
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是不是应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备案?还是办理的经营备案?
有做的朋友请讲讲,顺便把易制毒管理制度分享一下--多谢!!
发表于 2012-10-2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盐酸是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肯定要有盐酸,然后盐酸属于第3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到安监局是生产备案,只有经营单位是经营备案
发表于 2012-10-2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主要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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