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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消防安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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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防设备网】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由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即将施行的新《办法》其亮点为:
  第一,物业须履行3项消防责任。《办法》在火灾预防方面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3项消防安全责任:一是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是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三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如违反以上规定的前两项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餐馆开业前员工须过消防培训关。《办法》规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公共场所营业时不得电焊施工。《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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