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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氨系统管路检修过程能否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的探究
一、 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自1985年至今,氨系统操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大致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94)劳锅字〔1990〕3号》《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 商业部1985.02.12》《GB_9237—88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SBJ12-2000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201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地方标准,未颁布仅作参考)等几部文件。
经查证后得出,关于氨系统检修过程气体吹扫置换问题,仅在以下三个文件中有如下表述:
1.《冷藏库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 商业部1985.02.12》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有氨、未抽空、未与大气接通的情况下,焊接管道或设备,拆卸机器或设备的附件、阀门。
2.《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94)劳锅字〔1990〕3号》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 《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5.1.2.22 氨在用压力容器或氨制冷系统进行检修,应将容器内、系统内的氨液、氨气排放干净并进行多次空气循环,确保容器内或系统内无氨,检修工作方可进行。
通过查阅《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可知,氨的主要危险性为毒性气体,次要危险性为腐蚀性物质,危化品分类为有毒气体。并根据《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HG20660-2000 压力容器用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中对易燃介质的定义可知氨不属于易燃介质。故不适用《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94)劳锅字〔1990〕3号》所示条款。
综上所述在1985年至今的在用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对于氨系统管路检修过程禁止使用空气吹扫、或必须使用惰性气体吹扫的要求。
二、 氨的理化性质分析
参阅蒋定中翻译发表于《化肥设计》1983年01期的文章《关于氨气的可燃烧性》可知,氨的爆炸极限约为15.5%~26.7%,发火温度约为850°C,最大爆炸压力为5.93bar,火焰传播速度非常迟缓,燃烧能力很弱。结合试验实际,得出结论氨不能够在连续广阔范围内发火。
三、 氨爆炸过程燃烧条件分析
氨爆炸过程所需燃烧条件为氨气达到爆炸极限15.5%~26.7%范围内,发火温度达到850°C左右,燃烧区域内保持足够的热量。
首先,氨的比重很轻,在标准状态下,空气的比重为1.293kg/m3,氨蒸气的比重是0.59kg/m3。仅为空气的0.546而且其扩散能力较强,扩散系数为17×10-2平方厘米/秒,仅次于氢、氧。因此,它难以聚集到爆炸极限的浓度。
其次,氨气化过程中将吸收大量热量,使点火源及周围温度迅速下降,很难达到点火温度。
第三,氨气燃烧过程中,火焰传播速度非常缓慢,在开放空间内很难产生维持自身燃烧的热量。
第四,氨极易溶于水,气态氨溶于水的比例为1:700,未经过干燥处理的空气中含有较大量的水分,少量氨气与空气接触将很快被空气内的水分吸收形成氨水,失去燃烧特性。
综上所述,可以推知,氨管道检修过程中,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在吹扫程序合理的情况下,氨气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而发生爆炸的概率是极低的,即处于可接受风险范围内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尽管如此,氨毕竟具有毒性,并有突然泄漏和被引爆的可能性或偶然性,我们还是应当认真对待,将它做为防爆的重点。
china_sen
2012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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