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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的厂房的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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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将厂房租赁给我司时已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厂房为丁类厂房。

我司租下后,将生产设备,物料等搬进厂房内后,是否还需要再申请消防验收(未对厂房做变更,只是增加了设备及物料)?

另外的问题:公司的生产危险性类别是由谁确定的?在什么时候确定?

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3-10-3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前辈你的问题后来解决了吗,我现在也碰到和你一样的问题了,请问你是怎么处理的,需要到消防局去验收备案什么的么?
发表于 2013-10-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将厂房租赁给我司时已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厂房为丁类厂房。

我司租下后,将生产设备,物料等搬进厂房内后,是否还需要再申请消防验收(未对厂房做变更,只是增加了设备及物料)?
如果你们公司增加设备后导致火灾危险性增加,或者你们改变了厂房的使用性质,那就要重新想消防局申报,比如你们公司租用别人的厂房本来是丁类,而你们增加设备后可能火灾危险等级就变成了丙类了,或者说本来厂房是作为车间使用的,如果你们租用后作为仓库使用,这样都是不允许的。
另外的问题:公司的生产危险性类别是由谁确定的?在什么时候确定?
生产的危险性是业主单位在建设厂房时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由消防部门根据厂房的用途确定的,你可以看你们业主单位的消防验收报告

发表于 2013-10-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解,多谢楼上,受教了~困扰了我好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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