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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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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骑电动车下班,受机动车伤害,机动车占主要责任,治疗好后,车险公司给予了补偿,然后又认定为工伤:10级和修工期3个月,工伤保险还给补偿吗?是不是7个月的工资。
发表于 2012-12-16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是能享受的。
发表于 2012-12-2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有的。
发表于 2012-12-2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补12个月的吧
发表于 2012-12-26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发表于 2012-12-27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实施细则会有所不同,只要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肯定能够享受,只是部分和全部的问题,应按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办法为准。
发表于 2012-12-28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方可树 于 2012-12-28 09:33 编辑
骑电动车下班,受机动车伤害,机动车占主要责任,治疗好后,车险公司给予了补偿,然后又认定为工伤:10级和 ...
tsliu 发表于 2012-12-13 10:17


好在做了“工伤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竞合的典型案例。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围,一般而言应该依法各赔各的,但不重复享受。
发表于 2012-12-2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在做了“工伤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竞合的典型案例。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社会保 ...
方可树 发表于 2012-12-28 09:28


江苏省是可以重复享受的
发表于 2012-12-2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是可以重复享受的
wxsunhao 发表于 2012-12-28 20:22


不重复享受建议这样理解:比如,医疗发票只有一份,如果在交通方面处理已报销,社保工伤经办机构不会再次报销。
发表于 2012-12-2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重复享受建议这样理解:比如,医疗发票只有一份,如果在交通方面处理已报销,社保工伤经办机构不会再 ...
方可树 发表于 2012-12-29 10:46


这是对的,但工伤待遇,包括伤残补助等,不需要发票的
发表于 2012-12-30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补偿款中应该要先扣除车险公司的补偿金吧?!
发表于 2013-1-5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补助只能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给予补助!
发表于 2013-1-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和交通可以同时进行,但医药费只能报销一次,发票会给收掉的,所以还是到工伤报比较划算,是全报的,交通事故是按责任比例来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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