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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原交通局长不服无期判决 称是不折不扣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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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颜承鲁涉嫌收受千万元贿赂案依法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承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1033.8万元、2万英镑,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追回部分赃款,可对颜承鲁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对颜承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收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听判后,颜承鲁声称“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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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颜承鲁先后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2年2月被免职。其间,颜承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多个出租车公司等单位及个人钱款。其中:

  2008年底,兰州市政府为支持吉利汽车兰州生产基地的发展,成立2008年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颜承鲁担任副组长。同年12月,该小组决定,由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建以吉利车型为主的出租汽车公司,车辆规模为350辆。时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职务的颜承鲁,与该局原副局长杜明飞(另案处理)以及两家民营出租车企业负责人商量后决定,由这两家公司出资成立东方公司,颜承鲁则指定其妹夫袁某作为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51%(折合车辆180辆)的股份登记在袁某名下。2009年1月,东方公司登记注册成立运营。

  2011年7月,甘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解某因资金短缺,通过其兄向颜承鲁提出借款请求。面对对方承诺15%的高额年息,颜承鲁与某出租公司负责人商议,决定将其在东方公司的全部股份以每辆车4万元的价格作价72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同年8月,该公司便将其中300万元作为颜承鲁的出借款,汇入上述房地产公司并出具借条。另有420万元,其中120万分别抵顶了颜承鲁及其友人此前的借款,剩余300万元直接由该公司向颜承鲁出具了年息6%的借条。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1226/c42510-20019758.html

发表于 2012-12-2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也希望这是一个冤案,希望能抓出一个“清官”来,但良好的愿望不能替代残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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