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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2012年12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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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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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结合近几年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资质。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参照该标准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准入,合理布局;对新认定、复审合格或取消资质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标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2012年12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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