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销
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复函
安监总厅规划函〔2013〕5号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关于注销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和你局上报的核查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鉴于长春煤炭设计研究院现有安全评价师人数不能满足甲级资质要求,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注销其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请你局负责收回安全评价甲级资质证书,并做好善后事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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