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确保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主体责任 1.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方案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必须结合年度采掘计划,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的要求,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方案(以下简称“防突技术方案”)。煤矿企业制定的防突技术方案,应依据属地监管的原则,于每年2月底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察,凡是未制定防突技术方案、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2.认真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排查。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防突规定》等法规要求,每季度对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防突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人员配备是否齐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落实等,并将排查结果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严格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认真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验证。凡是防突措施施工不到位、防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要加强矿井石门揭煤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煤层揭露设计施工,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坚决淘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突出矿井 4.提高突出矿井建设和兼并重组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严格准入,限制地质条件复杂、开采危险性大、不具备瓦斯防治基本条件的矿井开发,一律停止核准45万吨/年以下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对综合评估评分85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突出矿井建设,不得兼并重组突出矿井,所属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 5.坚决淘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突出矿井。凡是因为没有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而发生较大及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小煤矿,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突出矿井,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凡是发现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突出矿井,一律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6.严格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把开展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作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严格评估标准,把是否落实和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达标的必备条件。所有矿井的评估报告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进行审批。经评估通过后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已严格落实《防突规定》相关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于已经通过评估并恢复生产(建设)的突出矿井,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发现没有能力落实或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能动态达标的,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