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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 是指,分子或化合物在一定的人工反应条件下进行化学反应而制得
的物质和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经过萃取•精炼而制得的产品。
4. 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是依照废弃物管理法规规定,与一般废弃物区别的,需特殊的处理
步骤的废弃物,如
废酸(pH 2.0以下)、废碱(pH 12.5以上)、废油、废有机溶剂(丙酮、酒精
类、其他有机溶剂等)、废高分子聚合物(废LAC、树脂类等)、废石棉、粉尘、
废吸附剂、废吸收剂、污泥(废水处理、工程等)、废石灰以及其他废弃物管理
法规定为危险废弃物的物质。
5. 变更
本标准提及的变更,是指排放设备及防治设备的新建、扩建、改造、移位、废弃、
终止使用等的设备及设备运行的变化,以及化学物质的新品使用、更换、废弃、
使用方法变更等引起的环境影响,与原有状态相比,产生变化的一切情况。
6. 委托部门
是指主管排放设备及防治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或化学物质的变更,并向评价
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安全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部门,包括生产企划、制造
技术、生产技术、开发、制造、品质、动力部门等。
7. 实施部门
7.1. 对排放设备及防治设备实施工事的部门,主要指工务部门。
7.2. 负责管理化学物质的采购、资材的出入库及存放/储存的部门,包括采购、
资材管理等部门。
7.3. 使用化学物质的部门,包括制造、UTILITY、环境等部门。
第 2 章 组 织 、 责 任 与 权 限
第5条 (责任与权限)
1. 本标准规定的责任与权限主要是指部门长应履行或遵守责任及权限,必要时,
部门长可以赋予担当人一部分责任与权限。
2. 委托部门
2.1. 对于相关变更事项,有事前向环境安全部门委托环境安全影响评价,并协商
的责任与权限。
2.2. 有将环境安全部门进行的评价的评价结果通报与实施部门,并进行实施及监督的责任权限。
2.3. 变更事项产生时,对没有获得影响评价审批,或不遵守评价结果而导致的所有
环境安全相关后果负1次责任,同时为问题解决及防止再发生进行积极的人力、物力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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