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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前环境影响评价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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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  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 是指,分子或化合物在一定的人工反应条件下进行化学反应而制得
的物质和自然状态存在的物质经过萃取•精炼而制得的产品。
      4.  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弃物是依照废弃物管理法规规定,与一般废弃物区别的,需特殊的处理
步骤的废弃物,如
废酸(pH 2.0以下)、废碱(pH 12.5以上)、废油、废有机溶剂(丙酮、酒精
类、其他有机溶剂等)、废高分子聚合物(废LAC、树脂类等)、废石棉、粉尘、
废吸附剂、废吸收剂、污泥(废水处理、工程等)、废石灰以及其他废弃物管理
法规定为危险废弃物的物质。
      5.  变更
本标准提及的变更,是指排放设备及防治设备的新建、扩建、改造、移位、废弃、
终止使用等的设备及设备运行的变化,以及化学物质的新品使用、更换、废弃、
使用方法变更等引起的环境影响,与原有状态相比,产生变化的一切情况。
6.  委托部门
是指主管排放设备及防治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或化学物质的变更,并向评价
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安全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部门,包括生产企划、制造
技术、生产技术、开发、制造、品质、动力部门等。
      7.  实施部门
7.1.  对排放设备及防治设备实施工事的部门,主要指工务部门。
7.2.  负责管理化学物质的采购、资材的出入库及存放/储存的部门,包括采购、
资材管理等部门。
7.3.  使用化学物质的部门,包括制造、UTILITY、环境等部门。

第 2 章  组 织 、 责 任 与 权 限
第5条 (责任与权限)
1.  本标准规定的责任与权限主要是指部门长应履行或遵守责任及权限,必要时,
部门长可以赋予担当人一部分责任与权限。
      2.  委托部门
        2.1.  对于相关变更事项,有事前向环境安全部门委托环境安全影响评价,并协商  
的责任与权限。
2.2. 有将环境安全部门进行的评价的评价结果通报与实施部门,并进行实施及监督的责任权限。
2.3.  变更事项产生时,对没有获得影响评价审批,或不遵守评价结果而导致的所有
环境安全相关后果负1次责任,同时为问题解决及防止再发生进行积极的人力、物力支援
发表于 2013-2-2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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