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之关系 一、工伤的一般知识 1、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2、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应当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二、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之竞合如何解决? 根据我们多年从事相关案件的经验及上海现行司法实践,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返还; 2、交通事故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4、对于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调整,原则上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不能重复计算,也就是讲当事人仅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但不能因此获利。 咨询电话:15021139297(沈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