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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9月26日我公司整形车间员工XXX在转盘封口机后贴胶时,现场PE触发机器开关导致员工余建勇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热压伤,送医院后发现该员工入厂时使用的身份证为他人身份证,导致工伤保险无效,治疗康复后,其家属在湖南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拇指7级伤残,中指。食指、7级伤残,最终结果为6级伤残。
求助
一:员工使用非本人身份证导致工伤保险无效,在后续赔偿中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
二、伤残鉴定地点在湖南而工作地点在珠海,是否应重新做鉴定。
三、其家属要求以广东省平均工资为赔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应以工作地人均工资为标准。
四、该员工属于劳务派遣,但协议上未设计工伤配成责任条款,劳务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五、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为1150,低于人均工资,是否可以以斗门区人均工资的60%为赔偿标准。
请大家给予意见,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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