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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特种设备制销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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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种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空、高速的特点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蹦极用的绳索都在此列。近年来,一些在用电梯老化,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导致乘客困梯、乃至电梯“吞人”的事故屡有发生。一部规范电梯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测及监督管理的法律呼之欲出。
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突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草案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同时,草案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针对目前设备租赁使用较多的情况,草案规定,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使用环节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较多的环节。草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这部法律草案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
发表于 2013-6-27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看执行啦
发表于 2013-6-2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这个发布实施都比安全生产法还要早点
 楼主| 发表于 2013-6-28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箭虎
发表于 2013-6-2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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