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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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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该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明确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通知指出,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通知还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发表于 2013-7-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局可以要求企业自行组织对报告的评审,邀请他们参加的。
发表于 2013-7-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注安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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