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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15岁男孩无证驾驶酿惨剧,交警部门确认其在事故中负全责
15岁男孩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位男同伴一起玩耍,结果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两死一伤。交警确认王某(已死亡)负全责。在经济赔偿中,法院判决王某承担60%责任,受伤的陈丙(化名)因出借摩托车负40%责任。最后,琼中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在事故中死亡的陈某父母获赔210597.45元。
翻车事故造成两死一伤
陈某、陈丙、王某均是居住在琼中县湾岭镇某村的“90后”。陈某17岁,陈丙16岁,王某15岁(在读中学生)。去年3月18日晚,陈丙驾驶自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陈某到琼中县营根镇与朋友相聚玩耍。当晚三人返回湾岭镇的途中,陈丙将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王某驾驶摩托车到达海榆中线128公里加940米路段处时,发生翻车单方事故,王某当场死亡,陈丙、陈某均受伤。陈某被送医后,于去年4月19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琼中县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和陈丙无责任。因就经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父母、陈丙及陈丙父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79212.45元。
一死者家属获赔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60%的赔偿责任。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对王某监护不能的法律责任,即王某给陈某父母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王某父母承担。肇事摩托车所有人,即陈丙之父,由于对车辆疏于管理,放任自己未成年的儿子陈丙驾车外出,陈丙又将车交由王某驾驶,因此陈丙父子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应当对该起事故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丙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即陈丙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由王某父母赔偿给陈某父母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6358.47元;由陈丙父母赔偿陈某父母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4238.98元的判决。陈某父母共计获得赔偿210597.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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