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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通报金泰矿业6•23采空区塌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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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省通报金泰矿业6·23采空区塌陷事故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随州市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6·23”采空区塌陷事故情况的通报

鄂安办〔2013〕4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6月23日凌晨3时左右,随州市金泰矿业有限公司2号矿区5号井附近老采空区发生塌陷,在采空区上方已废弃房屋里休息的6名矿工被掩埋失踪。根据初步测算,地表塌陷面积大约100平方米,塌陷深度约60米。事故发生后,随州市政府迅速组织救援,克服了施工难度大、风险大的困难,在有效防范次生灾害,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全力施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派员一起在现场指导救援。截止7月1日12时,还未发现失踪人员,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


随州市金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7日,公司位于随县淮河镇亮子河村,主要从事铁矿石的开采、加工和销售,法人代表赵伟,为私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下辖三个矿区,矿区面积0.7631平方公里,生产规模3万吨/年。发生事故的2号矿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鄂FM安许可证字〔2012〕122949,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竖井开拓,采矿方式为房柱法和崩落法。该矿春节后复产验收不具备复工条件,当地安监部门一直未批准复产。公司法人代表于6月20日又委托矿长向随县安监局申请复工,因正值市、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安监局没有同意复工,发生事故前处于停产状态。企业召集矿工90余人开始进行岗前培训。


经专家现场查看,随州市金泰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开拓系统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混乱,无开采设计,乱采滥挖,仅2号矿区地面井口多达7个;矿井提升设备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未装设防坠、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等保护装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井口分包,以包代管,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企业安全生产现场和技术管理十分薄弱;塌陷区地表建构筑物未彻底拆除,未对塌陷区地表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示标志,进行有效管理,未对采空区进行监测监控和治理,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   


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已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省安办建议随州市人民政府对该矿依法予以关闭。


近几年来,我省矿山开采遗留的空区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增多,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生命受到威胁、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信访和上访频繁。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地下矿山安全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的排查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地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我省矿产资源丰富,地下矿山开采历史悠久,不同程度地形成了大量采空区,防治采矿引发地质灾害工作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随州市金泰矿业公司“6·23”事故为鉴,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2号)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针对性地抓好地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扎实开展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地,详细调查、充分掌握各类地下矿山采空区情况,提出综合治理办法,引导有条件的地下矿山,积极采用充填采矿法。地下矿山企业是采空区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对矿权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调查和核定,重点排查治理矿权范围内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地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采空区。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数据库,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面积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重要设施及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进行监测监挖及稳定性分析论证,编制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到位。对地质环境复杂、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空区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挂牌督办,强制监测,定期分析、评估,危险的停产整改。


三、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地下矿山采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培训工作。特别是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众、高切坡住户,要反复宣传,增强矿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提高防灾避灾能力。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的区域,相关地方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和人员。当前,正值汛期,各地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健全应急值守、巡查和报告制度,并对重点场所、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预警、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的发生。


四、加强地下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地下矿山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现场,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当前,正值汛期,各地要认真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做好防排水工作,加强尾矿库巡查,确保生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地下矿山的执法检查,对开采或毁坏设计中规定保留矿(岩)柱的矿山企业,要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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