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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96441361

三人以下重伤事故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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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说重伤的人数是可以数得过来的话,当然也是好界定的。对于“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企业中一个工件从高处滑落砸坏手脚,哪怕是受轻伤,损失都不止1元。请看看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组成: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1—86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2.1.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1.2丧葬及抚恤费用2.1.3补助及救济费用2.1.4歇工工资

2.2善后处理费用2.2.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2.2现场抢救费用2.2.3清理现场费用2.2.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财产损失价值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老了点,但是目前还在用,还有下面更老的:根据1960年劳动部的规定,原劳动部1960 年5 月23 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 号文发布《关 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文件废了吗?是否还在用?不得而知!至少让我们理解什么是重伤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再看一个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个工作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一个标准,在本论坛中也有提到过,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也是判断轻重伤的标准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案件伤残鉴定有两种,鉴定费需要几千元:
1、工伤伤残鉴定,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如是交通事故,可到交通队申请,也可到法院申请。一般伤害伤残,最好由法院委托申请。
另,伤残司法鉴定,一定要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是不可以作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重伤,安监部门说了算还是企业说了算?还是医院?劳动保障部门?在事故定性中也是争议的焦点。对照几十年前的标准,有的操作性不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以上说明,建议目前国家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应该抓紧出台新的更加有操作性的事故调查分类分级办法,出台新的重伤、轻伤标准,出台认定、鉴定办法,方便基层操作。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8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事故调查的想法之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另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493号令说的明白,做得糊涂。难以操作。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主要有:

  (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 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发表于 2014-11-1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不死人或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事故,安监局一般是不管的,由企业调查处理,报工伤保险报销费用。
发表于 2014-11-22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部门的事情!
发表于 2014-11-2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hlyu 发表于 2013-9-29 11:28
关于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 ...

顶一个。。。。。
发表于 2014-11-2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哦,学学吧,有用的。
发表于 2014-11-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人以下重伤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对于3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由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
发表于 2014-11-29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3人以下的重伤事故由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负责
发表于 2014-12-1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发表于 2014-12-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查
发表于 2014-12-3 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安监局或委托企业自行调查。没有死亡人员
发表于 2014-12-9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是委托企业自行调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搞清楚什么是重伤,什么是一般事故的概念之后,再来说说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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