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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材料
2.1 通用要求
(1)舱体以及承压部件采用的金属材料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规定;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管道元件(包括管子、弯头、三通、阀门、法兰等)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采用许可产品;
(3)舱体、观察窗、照明窗等采用的有机玻璃材料,应当符合浇铸型有机玻璃管材、板材的产品标准一等品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件或者按批次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
(4)氧舱管道采用非金属管道的,其材料应当为无毒和具有抗氧化性能;
(5)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压力、呼吸气浓度、湿度、温度等规定条件,下同)下,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购买具有难燃、阻燃处理和抗静电性能质量证明的产品;
(6)氧舱以及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当是满足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毒型涂料;
(7)润滑材料以及液压介质不得使用油脂或者易燃、易氧化材料;
(8)密封材料(密封圈、垫等)应当采用抗氧化能力强、密封性能好的材料;
(9)电气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元器件等,应当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以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0)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符合GB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的要求;单芯屏蔽线、双芯屏蔽线应当符合JB8734《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的要求;高气压舱、减压舱内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采用符合 GB/T 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的要求;
(11)接地装置的埋地部分材料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不锈钢材质。
2.2 无缝钢管
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采用的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要求。
2.3 不锈钢无缝钢管和铜合金管
除本规程第2.2规定以外的管道材料,不锈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要求。铜合金管应当符合GB/T152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的要求。
2.4 高海拔试验舱采用的材料
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以及GB27513《载人低压舱》、设计文件的要求。
2.5 材料代用
(1)氧舱制造、安装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承压零、部件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件器件等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经由原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竣工图样上详细记录;
(2)氧舱改造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承压零、部件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件器件等的代用,事先应当由原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改造质量技术资料中详细记录;如果对非本单位制造的氧舱进行改造时,材料代用可由承担氧舱改造的单位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
(3)氧舱制造、安装、改造过程中,材料代用涉及本规程第3.7.2规定的,应当将材料代用资料提交承担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机构进行鉴定。
3 设计
3.1 设计文件内容
氧舱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计算书和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主要承压元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氧舱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及其其他设计文件等。
3.2 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设计要求
氧舱的设计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1)金属材料氧舱舱体以及承压部件设计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以及GB 150《压力容器》的规定;
(2)氧舱管道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3)移动式医用氧舱的设计应当考虑舱体、管道的惯性力载荷、热胀冷缩,机械振动、外力冲击等走行装置在运送过程中所产生的情况,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4)高海拔试验舱的设计应当考虑到低温、湿度以及低气压对氧舱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5)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医疗卫生、消防规范的要求;
(6)氧舱电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7)氧舱通舱件(需要在舱内、外部连通的零、部件)的设计,应当考虑到气密性能、绝缘性能、保温等影响因素。
3.3 设计基本要求
3.3.1 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氧舱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最高工作压力,是指氧舱舱体、承压部件以及人员、动物进行舱内活动等条件下规定的所允许承受最大压力载荷。
3.3.2 温度
(1)设计温度,是指氧舱在工作条件下所设定的最高和最低温度范围;
(2)最高(最低)工作温度,是指氧舱在进舱人员、动物进行舱内活动等条件下规定运行的温度范围。
3.3.3 结构
(1)氧舱舱体基本结构形式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
(2)单个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含治疗舱和过渡舱)的额定进舱人数应当不大于12人;
(3)有机玻璃材料氧舱筒体不允许开孔等导致应力集中、突变的结构形式,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15,并且不得使筒体承受加压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他载荷;
(4)有机玻璃管材、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管材的最大、最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应当不大于公称壁厚和公称厚度的10%;
表3-1 有机玻璃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抗拉强度 (MPa) ≥53
抗溶剂银纹性 浸泡4h无银纹出现
表3-2 有机玻璃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简支梁无缺口冲击强度 (kJ•m2 ) ≥17
抗拉强度 (MPa) ≥70
拉伸断裂应变(%) ≥3
维卡软化温度 (℃) ≥100
抗溶剂银纹性 浸泡4h无银纹出现
(5)移动式医用氧舱与走行装置连接结构的惯性力载荷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第3.10.1.1条的规定转换为等效静态力。
3.3.4 压力调节系统
(1)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要求应当满足表3-3要求;
表3-3 压力介质质量要求
项目 碳氢化合物(mg/Nm3) 水(mg/Nm3) 颗粒物(GB13277.1) 气味
质量指标 ≤0.1 ≤575 2级 无
(2)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提倡选用无油润滑压缩机;
(3)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储备量除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使用频次以及额定人员进舱活动用气量的需要;
(4)采用气、电动调节阀门的,应当配置一套手动机械阀门;
(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舱)的舱内、外应当设置应急排气装置;
(6)氧舱为多舱室的,每个舱室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
(7)除排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以外,其他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铜合金材料;
(8)高海拔试验舱为二个以上舱室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并且还应当设置两组以上的抽真空设备,每组抽真空设备应当满足各个舱室在不同压力下用气量的要求。
3.3.5 呼吸气系统
(1)呼吸气系统所提供的呼吸气体应当满足人员在舱内活动的呼吸气体需要最大用量和流量的要求;呼吸气体质量指标(气体组成、浓度、湿度)应当符合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规定;
(2)呼吸气管道设计压力高于0.8MPa的,所设置的阀门应当为渐开式阀门。
3.3.6 电气系统
(1)设置在舱内的设备、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得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现象,所配置的开关应当为感应式开关,并且在舱外还应当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舱内外对讲、应急呼叫等通讯装置,应急呼叫装置应当在控制台上设置应急呼叫声光报警,声光报警信号仅能由操作人员切断;各个舱室设置的对讲装置与控制台之间,应当具备不间断双路对讲通讯功能,舱内对讲装置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开关,不允许使用无线对讲装置;
(3)医用氧气加压舱和移动式医用氧舱内部除设置对讲、应急呼叫通讯装置以及信号传感器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电器装置;
(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配备的视频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并且能够与舱内有效隔绝和密封;
(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隔离变压器、电流过载保护等装置;
(6)医用氧气加压舱应当设置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7)氧舱的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内应当能够有效隔绝和密封,并且还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装置;
(8)氧舱设置有应急电源装置的,应急电源装置应当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在供电网路中断时能够自动启动。
3.3.7 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氧舱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空气调节、制冷、制热、加湿)的设计,应当满足氧舱工作条件和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要求;
(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控制以及加热、制冷(蒸发器除外)等装置应当设置在舱外,还应当配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其控制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控制台上,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装置。
3.3.8 消防系统
(1)氧舱舱内、外部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消防要求的器材、设施;
(2)氧舱设计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每个舱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水喷淋控制装置;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启动气源(启动压力)、储水罐、管道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舱内、外均设置控制阀门;
(4)水喷淋消防系统的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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