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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单位“临时工”占比禁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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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7日,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派遣工如受工伤用工单位要担责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说法,应该是个明显的进步。
  据介绍,基层人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会遇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一些案例中还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受到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最终只得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裁决,来维护自身权益。而这,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为防滥用派遣工临时岗禁超半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细化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发表于 2013-8-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箭虎 于 2013-8-8 11:17 编辑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说法,应该是个明显的进步。
每次抽一下,出来一点。
相应是多少比例?为什么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里面那么清楚。汽车无责还要承担最少10%的赔偿?
10%的比例人数提高用工人数基数就行了嘛
发表于 2013-8-8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督企业执行力度是关键
发表于 2013-8-8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发表于 2013-8-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的多了
发表于 2013-8-8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管啥用,谁执行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8-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迪亚新


    为了利益,剥削了工人的待遇! 赤裸裸
发表于 2013-8-8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任何用处
发表于 2013-8-8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用吗?不要考验我们的小心脏了,受不了
发表于 2013-8-9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很多,关键在执行!
发表于 2013-8-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在喊话,下面根本不听话。市场在主导,谁听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ros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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