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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展《道路运输条例》修改调研,安全人请驻足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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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四川省法制办、交通厅法规处、厅运管局等单位领导分别到四川各地、市、州,组织各地道路运输行业企业代表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下面就讨论激烈的部分条款归列如下(详细情况在附件,请自行下载!):

第十二条(12)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每日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2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驾驶员除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5年内无较大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5年内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录用、聘用、更换20座以上大型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其上岗资格。

第三十条(19)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实行继续教育、诚信考核和记分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企业抄告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记分、事故情况,为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提供3年内(大型客车驾驶员提供5年内)有无较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书面证明。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和累计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总分为20分。给予记分的行为及分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从业资格证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从业资格证件,清除相应记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暂扣期间,本人不得从事相关从业活动。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有三次以上(驾驶20座以上大型客车的驾驶员两次以上)达到20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驾驶20座以上大型客车的驾驶员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达到20分以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除驾驶员安全责任原因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被依法吊销的,3年内不得申办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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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支持。最好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发表于 2013-8-21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提高驾驶员素质,真正保障坐车人的安全
发表于 2013-8-2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严格越好,对人民生命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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