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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谁有新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线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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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5 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谁有新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电力线路部分),先谢谢!
发表于 2008-6-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来的不好意思需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表于 2008-8-8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通知(78)水电生字第158 号
    62 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执行以来,对保证电业工
作人员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已有了较多改变,生产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为了使规程更能适应当前生产的具体条件,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并于1979 年1 月开始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
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试验和修造等单位,凡从事热力和机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并据以修订现场规程。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必须督促检查并带头贯彻执行,确保安全
生产。本规程如有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地方,可在不降低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制订相应的规定,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设备布置和各种防护装置以及其他各种安全工作的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问题,希随时告部。
1978 年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安生[1994]227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 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 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做部分修改补充(条文前加*号),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1994 年4 月
发表于 2008-8-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 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 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 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 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 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 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发表于 2008-8-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通 则
第1 条 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 条 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 条 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 条 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 条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 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 条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发表于 2008-8-8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多很多,要的话发邮件给我,我发给你
z6mimi@126.com
发表于 2008-8-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电子版,但不知是不是新的?
发表于 2009-3-1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但我无法发帖
发表于 2009-6-26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找???
发表于 2010-3-16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哪个版本是最新的啊。。。
发表于 2016-3-2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的不是91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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