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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海上运输和渔业船舶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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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海上运输和渔业船舶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安委办明电〔2013〕12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海上运输与渔船事故骤然多发。11月24日,浙岱渔06219号船在岱山衢山打水渔港附近遇风浪沉没,造成1人死亡,9人失踪;同日,台州兴龙舟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兴龙舟65”轮在山东烟台附近海域遭遇大风沉没,造成3人死亡、9人失踪;11月25日,浙象渔42018号船在196海区3小区沉没,造成4人失踪;11月26日,浙奉渔22028号船在舟山东福山以东约60海里处被大轮撞沉,造成3人失踪。这些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引起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马凯副总理、李强省长和毛光烈副省长等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海上事故频发势头,确保安全生产。
      当前,我省已经入冬,海上浓雾、冷空气导致的瞬间大风等恶劣气候将常发多发,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为坚决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做好水上运输和渔业捕捞事故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督促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据初步分析,近期海上事故频发,除了受寒潮、大雾、大风等极端天气造成的恶劣海况等因素影响外,也暴露出部分商船与渔船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海况变化风险估计不足、疏于值班了望,以及遇险处置不当等问题。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按照习总书记关于坚守“红线”和抓安全生产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要求,清醒认识当前海上生产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海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开展海上交通和渔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通过积极发挥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的作用,加强预警预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督促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应对大雾、大风、寒潮等恶劣和极端天气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搞好安全教育,增强船员安全风险意识
      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提高船长、船员安全风险意识作为防范事故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尤其是要针对当前我省渔船违章航行、违章作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救生设备配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弱等现状,利用渔船回港补给、签证等时机,对船东、船长和船员进行以航行安全注意事项、渔船合理装载和科学配载、海上应急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教育,督促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船舶加强救生设备配备和船员安全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性天气的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和避免船舶侧翻、碰撞等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将近期发生的几起船舶事故向海上运输企业和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进行通报,搞好警示教育,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海上运输和渔业捕捞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海上安全事故防控水平
      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事等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海上运输及渔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加大对海上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货物装卸和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渡口等重点区域的巡航与安全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船舶非法营运、违章航行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海上交通和渔业生产秩序。一方面要强化源头管控,督促海上运输船舶和渔船严格落实签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沿海运砂船等重点船舶及其主管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落实恶劣气候航行管理制度,杜绝渡船、旅游船超载和渔船等违章搭客,以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下冒险航行等行为。另一方面,要把好船舶安全适航关,加强船舶航行动态监管,落实船舶避碰系统、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开机情况,以及船舶通讯、照明设施和救生设备配备情况的检查,督促渔船严格落实值班了望、编组生产、定时联络等制度和渔船自救互救等安全防范措施,降低渔船作业风险。省安委办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海上运输和渔船重大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严厉追责。
      四、做好预警预报,增强应对极端气候的能力
      冬季来临,寒潮、雨雾、冰雪等影响海上生产安全的不利因素明显增多,各地要警钟长鸣,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通过海岸电台、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监控平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将大风、海浪、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到航运企业、渔业单位以及各类船舶,并发布船舶避险线路、避险操作规程等,提醒、指导海上运输船舶和出海生产渔船做好应对海上恶劣和极端天气的各项防范措施。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寒潮大风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发生险情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五、强化部门协作,落实海上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浙安委〔200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浙江省推进平安海区建设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80号)等规定,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配合,建立落实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措施。通过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涉外渔业联合监管、平安渔场互动共建等机制,在业务指导、监管执法、信息互通、政策制定以及事故查处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促进海上运输和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日
http://www.zjsafety.gov.cn/cn/zxwj/1101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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