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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了一下,第二十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地位的提高很有利,如果通过的话相信注安会得到更大重视。
第二十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原来是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原来是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原来是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原来是程技术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新增加)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新增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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