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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有矿山和危化品才配备注安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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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个行业由于体制的原因,已经存在了既得利益。目前,四大高危行业中,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各归住建部和交通部管辖,安监总局是没有办法的,只有矿山和危化品归安监总局进行安全管理。
看来,国家的法律还是看人说话的哟。

我这个帖子会被和谐吗?我会被劳教嘛?
发表于 2014-3-12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ydzx 于 2014-3-12 14:41 编辑

是因为,矿山危化企业不差钱,安工们可以享受个好待遇。不知道对不对。。。欢迎拍砖。

点评

让……来得更猛烈些吧!!!!!!!  发表于 2014-3-13 09:29
发表于 2014-3-12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执行啊,不支持你的勇气。
发表于 2014-3-1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会去查水表的~~
发表于 2014-3-12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得对,目前安法修改就是这种情况。但不会被和谐的。
发表于 2014-3-1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干什么都得看人家脸色,不管是立法、执法还是在企业内管理
发表于 2014-3-12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不能算国家法,只能算部门法,这样你就理解了
发表于 2014-3-12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cwwei 发表于 2014-3-12 13:47
中国的法不能算国家法,只能算部门法,这样你就理解了

既得利益集团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将来的利益。
《安全生产法》号称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各既得利益集团斗争后妥协的不伦不类的保护企业的生产法!
让我们继续高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口号吧!!!

点评

好凄凉的感觉 ,就像英雄明知道前面是死路,也要前行,举手高喊“共产党万岁”。  发表于 2014-3-13 09:34
好凄凉的感觉  发表于 2014-3-12 14:45
发表于 2014-3-1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施杰谈修订《安全生产法》:须细化责任主体 追责到人

     “和稀泥、不分青红皂白,不管责任大小,抓几个人,给社会一个交代”……在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乱象,这让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很痛心。

  尽管我国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也不断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但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仍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以刚刚过去的2013年为例,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事故121人遇难、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28人遇难、深圳农批市场火灾18人遇难、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9起令人痛心的重特大事故背后,是违法成本低、权责不清晰和监管的屡屡失守。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责任规定的不够明晰。”施杰委员认为,目前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比如勒令停止改正、停业整顿等,或者罚款。这种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有效震慑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负责人。只有在引发严重危害后果时,才会启动相关的刑事程序。“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立法模式,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因抱侥幸心理,而忽略对劳动者安全保障的投入,起不到法律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施杰委员认为,在安全生产的监管层面上,也同样存在权责不清晰的情况。

  “整部安全生产法,及安监部门的职责划分较为模糊,责任主体也不明确。”施杰委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即综合监管部门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监管的行业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负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安全生产法没有细化前两种部门的责任,各自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统而笼之,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规定就更少,导致职能部门的责权不清晰,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难以据法律去追究相关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时候,认真研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责任主体,避免一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就推给临时工的不正常现象。”

  施杰委员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要改变以往的追责方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施杰委员认为,一方面要明确生产单位所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甚至应当采取法益保护前置,不要等事故发生以后才追责。

  “同时,还应细化履职标准,量化责任等级,厘清有关部门责任。”施杰委员认为,一是要在修订安全生产法时采取监、管分离,明确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防止“部门制度有利于部门利益”的情况;二是要在事前监督的基础上加强事中监督。规定安监部门相关责任人在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准入以后的监督,要全面履行,并且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对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外,要在明确权利责任的基础上,规定全面履职免责的制度,将所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施杰委员认为,一方面要严格追究责任人,追究责任不以是否发生事故为前提,而是只要发现存在严重隐患,都应该严格追责。另一方面,如果相关责任人全面履行职责,但仍因不可控原因导致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免除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发表于 2014-3-1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煤矿算不算矿山?
发表于 2014-3-12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hydzx 发表于 2014-3-12 14:13
是因为,矿山危化企业不差钱,安工们可以享受个好待遇。不知道对不对。。。欢迎拍砖。

建筑了有钱了,通天
发表于 2014-3-1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各类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时间2014-03-02至2014-04-01 已提意见数 4046 。
发表于 2014-3-1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探索着前进
发表于 2014-3-13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总局,矿山和危化行业都不差钱,注册安工的春天快到了。
发表于 2014-3-1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总局管不了矿山和危化以外的高危行业
发表于 2014-3-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开安全标准化会议时,安监领导讲”两张皮“,结果安全标准化成了最假的一张皮,哈哈!真是讽刺啊!!
发表于 2014-3-14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只有这两个行业才配备注安啊
发表于 2014-3-14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只有这两个行业才配备注安啊
发表于 2014-3-1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国家强制配注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3-1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说修订安法的强制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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