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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字[2004]56号)是否需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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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
近期比较头疼这个,《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字[2004]56号),这个本身就是个指导意见,调查一下:
你们那里是否强制执行?或者说压根儿没有执行过。
发表于 2014-5-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中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GB18218执行 其他的按这个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arrival121 发表于 2014-5-6 14:41
执行中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GB18218执行 其他的按这个来

我还是打电话给安监局咨询了一下。这个指导意见不属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范畴。所以......
发表于 2014-8-1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字[2004]56号)是否需要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8-2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zou8623 发表于 2014-8-16 13:08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字[2004]56号)是否需要执行

从国家层面不属于强制执行的,如果地方不需要特别邀请的,是不需要执行的。
发表于 2014-9-14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字[2004]56号)还是执行
发表于 2014-9-17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执行总局40号令。
发表于 2014-9-17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总局令第40号替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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