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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内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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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http://aqscf.soian.com/aqscf/index.html



发表于 2014-6-11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对企业不管用
发表于 2014-6-1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总比没证好,有规定总比没规定好。
发表于 2014-6-11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发表于 2014-6-11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的更新,考试必备。。。
发表于 2014-6-1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算是个利好消息。
发表于 2014-6-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满街跑了。。。
发表于 2014-6-11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划没有变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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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应当改成必须
发表于 2014-6-1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zmx1981 发表于 2014-6-12 08:30
把应当改成必须

你看哪个法律上有“必须”的字眼啊
发表于 2014-6-1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wxsunhao 发表于 2014-6-12 11:11
你看哪个法律上有“必须”的字眼啊

好像真有呢。。。
发表于 2014-6-1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其实就是必须的意思,就看你执行吧
发表于 2014-6-13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的更新,考试必备。。。
发表于 2014-6-1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东西,学习了
发表于 2014-6-1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好歹在安全生产法中可以找到 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个词语了,也是一个进步啊
发表于 2014-6-1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进步吧
发表于 2014-6-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要看执行力如何,。。。。。。
发表于 2014-6-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还是要看执行力如何,。。。。。。
发表于 2014-6-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法规对企业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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