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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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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4-08-27 10:23:57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各类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草案第八条)

  二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草案第九条)

  三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草案第十三条)

  四是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草案第十四条)

  五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第十八条)

  特别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草案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草案第二十三条)。二是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草案第二十四条)。

  (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草案第二十七条)。

  (四)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存在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经反复深入研究,草案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草案第十五条);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草案第十三条)。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安全生产法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包括: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草案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草案第三条)。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草案第二十二条)。此外,还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责任编辑:王映)
发表于 2014-8-28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终于有了个场合用用了
发表于 2014-8-28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通过的好消息,希望相关条例尽快出台。
发表于 2014-8-2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ydzx 于 2014-8-28 19:41 编辑

支持,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已入法律,下一步执业印章和签字目录,可以出来了。
发表于 2014-8-29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
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交付表决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8月29日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经过一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作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过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交会议表决。

    郭凤莲委员说,安全生产法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部重要法律。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一些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原因主要是防范措施不得力,职工防范意识不够强,政府监督、行业自律跟不上等,所以修改安全生产法十分必要。

    孙宝树委员说,草案一审稿总结了安全生产法实施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二审稿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几次召开会议,深入到各地进行调研,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款。总的来看,草案比较成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在检察一线办案多年,办得比较多的案件是有关工厂、矿山、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她说,多年来,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法的了解、执行还是很不够的。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已经近十二年,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进行完善和修改,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2011年,有关部门就修改法律认真调查研究,她也曾经数次参加,形成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后广泛征求意见,几易其稿,目前草案已经非常完善。她认为,这次修改有三个亮点:一是完善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二是完善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草案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相应规定了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项目竣工时的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实践证明,上述制度对防止项目建成后“带病”运行、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规定。为了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目前经过考试,全国已经有15万人进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队伍,这次将其写入草案中,非常有必要,为以后遏制一些恶性事件、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措施,增强了监督效果。

发表于 2014-8-2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hydzx 发表于 2014-8-28 18:56
支持,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已入法律,下一步执业印章和签字目录,可以出来了。

只是矿山和储存危险用品单位而已,其他领域只是鼓励,雷声大,雨点没

点评

“鼓励”显然漠视非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会迫使非高危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只能改行或辞职。昆山事故、宝源丰事故并没有炸醒、烧醒代表们。  发表于 2014-8-29 11:30
昆山事故老百姓白牺牲了,昆山事故单位不是高危行业  发表于 2014-8-29 09:30
发表于 2014-8-2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为什么用这个字眼,至少应该改为“应当”。
发表于 2014-8-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注册安全工程师退休后,慢慢老去,有一天要和上帝去喝茶了,上帝认为他太小心了,总担心天会掉下去,会给天庭带来恐慌,就拒绝了和他喝茶,把他打入了地狱。刚过了一个星期,阎王就满头大汗找上门来说:“上帝呀,赶紧把他弄走吧”。上帝问:“怎么回事?”,阎王说:“他到地狱后,整天说这里不安全,那里存在安全隐患,地狱大门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无闭门器和应急灯。地狱通道不畅通,他还要我做地狱安全组织架构,设定安全考核目标,还有许多安全检查,绩效要考核”!上帝大怒:“让他上天堂,看我怎么收拾他”。一个月后,阎王遇见上帝, 问:“上帝,那个老师被您收拾得怎么样了?上帝停住脚步,回答说:“你应该记住三点,第一,你应该学习本质安全论;第二,这个世界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安全;第三,我没有时间和你闲谈,我要去学习,如果天庭出了事故我就会被处罚并撤职。
发表于 2014-8-29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的春天快要到来了
发表于 2014-8-2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说明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外其他生产企业没有安全隐患,没有群死群伤,何以体现尊重生命?何以体现红线论?
发表于 2014-8-29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发表于 2014-8-3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吉祥佳瑶 发表于 2014-8-29 09:30
一个注册安全工程师退休后,慢慢老去,有一天要和上帝去喝茶了,上帝认为他太小心了,总担心天会掉下去,会 ...

但这个注安在人间就没有这样自在了。
发表于 2014-8-30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像建筑工程配不配注安都行。还是与我们这行无关。
发表于 2014-8-3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有好消息,真是能是注安的春天!
发表于 2014-8-3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终于出台了,但是内心感觉到很迷茫、感觉总是很失落
发表于 2014-9-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看看那些因为事故无辜死去的悲惨现场,看看那些因为事故受到伤害的人们痛苦和受到影响的家庭,看看那些失去儿女的老人和失去父母的儿童,看看工作在一线的那些可怜的贫苦劳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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