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pppppppan 于 2014-9-2 15:25 编辑
好失望啊!到底谁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呢?是法人?还安全员啊。《安全生产法讲》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是细节上又把安全员当做责任主体。安全员是三无人员“无人权、无物权、无财权”只有责任。
看看这一条。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指的是谁来处理?安全员仅能凭自己所掌握的安全技术和知识来发现问题,然后告知有关车间、部门管理人员,至于怎么处理,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归设备部门管理的设备由设备部门组织实施整改。如果属于车间设施方面问题,告知车间领导来处理。这就好比临床医生与ct医生的关系,临床医生负责治疗,ct医生负责诊断报告);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同仁们:安全员这碗饭不好吃啊!安全法对安全员提出相当高的要求,如果喜欢从事这个职业的,只有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掌握大量安全技术和知识,才能发现问题和隐患,才能给领导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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