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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好消息!注安的福音即将到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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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国家正式版注册安全工程师纳入法律保障体系,以后大家的地位也会相继提高。随机各个部门肯定要出台一些行政法规进行规定。祈祷这次能让大家收入大大的增加哟!!!!!!!!!!!!!!!!!!!!!!!!!!!!!!!!!!!
发表于 2014-9-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到企业任职(服务)查隐患,整改要花钱。隐患改不改安监部门不严格执法,我叫企业花钱整改。我拿谁的钱,我给谁一头的,我按法律办事,有人用我吗?关键是政府部门严格执法,注安才有用武之地。
发表于 2014-9-1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ppppppan 于 2014-9-2 15:25 编辑

好失望啊!到底谁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呢?是法人?还安全员啊。《安全生产法讲》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是细节上又把安全员当做责任主体。安全员是三无人员“无人权、无物权、无财权”只有责任。
看看这一条。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指的是谁来处理?安全员仅能凭自己所掌握的安全技术和知识来发现问题,然后告知有关车间、部门管理人员,至于怎么处理,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归设备部门管理的设备由设备部门组织实施整改。如果属于车间设施方面问题,告知车间领导来处理。这就好比临床医生与ct医生的关系,临床医生负责治疗,ct医生负责诊断报告;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同仁们:安全员这碗饭不好吃啊!安全法对安全员提出相当高的要求,如果喜欢从事这个职业的,只有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掌握大量安全技术和知识,才能发现问题和隐患,才能给领导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发表于 2014-9-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408520223 发表于 2014-9-1 15:07
前面是应当,后面是鼓励。其中含义是......。
谁能说得清楚。

看见这字眼,心里凉啊,不过还好,资格证是不会取消的了
发表于 2014-9-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是应当,后面是鼓励。其中含义是......。
谁能说得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先顶啦,祝福安全人!
发表于 2014-9-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有看到责任加大了吗?
发表于 2014-9-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和“鼓励”都是软绵绵的哦,不要高兴的太早了,亲们!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和收入肯定成正比!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蓝天空 发表于 2014-9-1 15:05
“应当”和“鼓励”都是软绵绵的哦,不要高兴的太早了,亲们!

至少,比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内同更亲民!(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9-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不要高兴得太早了,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仅仅局限在应当和鼓励层面上。第二个局限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第三安全人员的责任比更大了。第四你有权决策整改隐患吗?
发表于 2014-9-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的“应当”就是我们日常说的必须的意思。

点评

还是要老板好啊  发表于 2014-9-15 09:24
发表于 2014-9-1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408520223 发表于 2014-9-1 15:07
前面是应当,后面是鼓励。其中含义是......。
谁能说得清楚。

这种应当的事情很早就提出了,可是落实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头,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如果法律上讲必须的话,太过于现实没得人情味了!!!!!!!!1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就是体现的管理问题,如果你管理了出了问题企业的,你没有管理,出了问题你的
发表于 2014-9-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责任制,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比如,中荣事故,安全员怎么负责呢??
发表于 2014-9-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很大的进步,真的是好消息。
发表于 2014-9-2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强制配备~~~~~~~~~~~~~
发表于 2014-9-2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失望啊!到底谁是安全生产主体呢?是企业还安全员啊。《安全生产法讲》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可是细节上把安全员当做责任主体。安全员是三无人员“无人权、无物权、无财权”只有责任。不公平。

点评

可以要求啊,我这边给的权利很大,只要有合理的依据一般的请示报告都批。主要是抓住考核权。  发表于 2014-9-1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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