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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的噩耗:注安未扶正 责任确已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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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发表于 2014-9-2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大棒,一颗胡萝卜,你要啥?
发表于 2014-9-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醒认识要比盲目乐观强。
发表于 2014-9-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如何扶正呢?地位还是什么?我觉得注安也只是安全员中的一种吧。
发表于 2014-9-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物品----"应当","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力度太小啊!
发表于 2014-9-4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美事,不可能。出小事,企业处理你,出大事,领导让你去顶,明白就好。

点评

替罪、替死法定代理人  发表于 2014-9-4 08:44
发表于 2014-9-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本事不要怕,没本事给你好政策能干好吗?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4-9-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9-4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注安能越来越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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