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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的噩耗:责任却加大,成为合法的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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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企业的安全员到底能有多大的能量,安全生产法修订者调查没有,拍脑袋修出来的啊,安全员说话谁听,无职、无权、无地位,忙的像个孙子似地,这下子,企业的安全员成为是合法的替死鬼喽!看来要考虑转行!
发表于 2014-9-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理解不全面,这是针对整个企业的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了一大批管理人员,包括了企业一把手和生产主管,所以说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一定要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员只要落实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了,如果出事故了,要负责的人很多,当然安全员也不例外,所以要履行好自己的安全职责并做好记录,如果这一点做到了,出事故了安全员的责任肯定有但是肯定会小一些。
发表于 2014-9-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学会保护自己了,实在不行转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法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次对生产经营企业 安全员配备还是模糊不清,没有规定具体数量。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人理解为:超过100人,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超过了多少可以再增加1名呢,100人1名,10000人也1名吗,还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具体规定,本企业2700多从业人员,安全机构:安全保卫部,内设人员1名安全员,挂靠公司办公室,按照法律来讲,机构有了,专职人员也有了,可是实质上,就是1个人在忙------安全员,整天疲于应付,所以本次修改的太不严谨了。
发表于 2014-9-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安法第二十二条(三)(六)(七)款,不应该是安全员的职责,
因为安全员没权去执行,安全员是老板聘的,不是政府委派的,老板不想改你有法吗?上报\贴封条--不想混了,老板随便找个理由干掉你,政府会补贴吗?

第(五)款(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还比较合理.安全员能做的就是隐患排查与改进建议,做不做是老板的事了.
其他说什么要安全员督促落实,老板不想做都是空话,都是给安全员替老板做替罪羊下的套!!!

点评

43条规定你可以上报政府,如果你发现了企业不改;你没上报出事故了。你就会获“刑”。有了43条这个坑你的退路断了。你上报!好的!如没有出事你不用在这个行业、这个地方打工了;祝贺你可以让安全局给养老了。  发表于 2014-9-24 09:56
发表于 2014-9-3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youandme 发表于 2014-9-3 09:47
楼主理解不全面,这是针对整个企业的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了一大批管理人员,包括了企业一 ...

这只是你的理解。真正发生事故,首当其冲的还是安全员,责任最大的还是安全员。但是安全员又能做什么呢?
发表于 2014-9-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权责利不对等,只能成为“替罪羊”、“替死鬼”。
发表于 2014-9-3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RE: 安全管理人员的噩耗:责任却加大,成为合法的替死鬼!

碧波浪子 发表于 2014-9-3 09:19
只有学会保护自己了,实在不行转行。

同意楼上的观点。这回打工的安全员可以替老板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做个名副其实的替罪羊了。
发表于 2014-9-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是出小事故,追责安全员都是首当其冲。大事故安全员更是跑不了,但是责任有轻有重,安全员需要负的责任肯定不是最重的。平时做好功课,追责时能把过错降到最低,保护好自己!!
发表于 2014-9-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的“替死鬼”?到出事时,谁不是替死鬼呢?
发表于 2014-9-4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事故之后,被判刑终于有依据了。。。。。。。。。。。。。。。。
发表于 2014-9-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生存,这活还干,只有学会保护自己了,我干到年底就准备走人了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4-9-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4-9-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注安能越来越受重视
发表于 2014-9-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转行了。看来安全生产管理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了。
发表于 2014-9-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员被追责在前   可是安全员在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权利  
发表于 2014-9-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安全生产管理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了。
发表于 2014-9-5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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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
发表于 2014-9-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既然这活还得干,就要学会保护自己,如何做到履职免责
发表于 2014-9-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新《安全生产法》颁布把安全员扶正为高危岗位,并名副其实成为企业替罪羊。到位,
发表于 2014-9-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能不能不回复啊,只能感觉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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