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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纳入新《安全生产法》,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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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关心的注安纳入法律,是进步!
更重要,要发挥注安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作用,是不?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前消息,根据国务院27号文件,国家取消了11项无法律依据的职业资格,如:1.房地产经纪人2.注册税务师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4.土地登记代理人5.矿业权评估师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7.注册资产评估师8.企业法律顾问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11.品牌管理师。
     可见,注安纳入法律的重要意义!
发表于 2014-9-9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有人知道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词了,我考过了这么多年,都不敢提这个证,一提大家都说不知道,还以为我是花钱买来糊弄人呢,现在好了,安全法里提到了,开心啊,不过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大力推行!
发表于 2014-9-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安有了名份,值得高兴
发表于 2014-9-9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此项规定写入《安全生产法》相当勉强。
发表于 2014-9-9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色使者 于 2014-9-9 09:02 编辑

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如何鼓励?具体措施?
发表于 2014-9-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看下一步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14-9-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甭管咋样,也是一种进步啊
发表于 2014-9-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走一步,看一步。“为人民币服务时代”,“发展是硬道理”,安全在利益面前永远是微不足道的。
发表于 2014-9-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看配套的规章,并要严格按照执行。
发表于 2014-9-9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看配套的规章,并要严格按照执行
发表于 2014-9-9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我是做安全评价工作的 一起交流
发表于 2014-9-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鼓励”不是必须,不是强制。但还算是有了法律依据

点评

法律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是强制性的。  发表于 2014-9-13 20:23
发表于 2014-9-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这个词写进法律,我觉不够严谨。
发表于 2014-9-10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配套政策
发表于 2014-9-1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会越来越好的。。。
发表于 2014-9-1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对安全管理来说又是一次较大的进步。
发表于 2014-9-10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法上说鼓励经营单位交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们这里强制交了,不知道鼓励聘用注安,我们这里能不能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14-9-10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言论遭遇反弹是一定的。
发表于 2014-9-1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对安全管理来说又是一次较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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