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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通安平 于 2014-12-4 16:56 编辑
RT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行政处罚方面我有一点疑问。 如新法第六十二条,我个人理解:这里所指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新法中的规定应该是包括“监管某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就行业管理部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对违反新法的当地企业是可以按照新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当地安监部门也以同样的问题进行处罚时,会不会有冲突?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进行行政处罚时,有没有优先顺序,比如是以当地安监部门为主,还是谁先下达行政处罚就以谁为主,另一个部门不再下达????我对安监部门与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一同使用同一部法律的处罚权感到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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