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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的几个问题请帮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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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对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规定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那么对生产单位有没有明确的要求?
2、第二十一条中责令.....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这里的“限期”到底有何规定?限多少天?
3、第二十三条应当查封或扣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而第二十六条存在严重隐患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形之一“(一)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我想问一下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是不是属于非法生产特种设备?检查中到底是执行第二十三条呢还是第二十六条?
发表于 2015-3-17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在日常检查中我们一般给7至10日;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一般指的是无资质生产的或者非法改装的特种设备,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属于非法的一种,第二十六条主要说明严重隐患的范围,是为了便于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掌握哪些是属于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一般按照省、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划开展,一般县级机构不做安排。
 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解答。那么使用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应该查封扣押还是责令停止使用?
发表于 2015-3-1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应该先行查封,再监督拆除并依法从严处理。
发表于 2015-3-20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意见
发表于 2015-3-20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看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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