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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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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0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附后式样,安排印制《规定》挂图,按照监管范围、企业属地监管的原则,在4月底前分级发放至辖区内企业,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印发中央企业总部。
二、各企业要将《规定》张贴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2015年底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三、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和鞭策推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附件:挂图式样()
安全监管总局
2015316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发表于 2015-3-2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又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上可以看出,只有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它单位并没有要求配备。一般来说,前三类企业均已配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其它又没有要求一定要配备,所以这个文件对于非此三类企业或正在找工作的注安师来说没有任何惊喜。

发表于 2015-3-2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註安證還沒下發
发表于 2015-3-21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发表于 2015-3-2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将来有很长时间,还是不会被重用的,
发表于 2015-3-21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感觉安监总局在无病呻吟。。。。。
发表于 2015-3-21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做什么,总局搞了这么多年来出台不了注安签字目录,也启用不了执业章到底是为什么?空谈误国。。。。。。
发表于 2015-3-21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忽悠,接着忽悠。
发表于 2015-3-22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将来有很长时间,还是不会被重用的,
发表于 2015-3-23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看不到什么希望,等着吧。
发表于 2015-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说法而已,接着忽悠!!
发表于 2015-3-2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通知下归下,管归管。注安是十年磨一剑,十年以后还得磨。
发表于 2015-3-24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把个给老板分享一下,他要我给美国总部看一下,
发表于 2015-3-2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上去很美,。。。。。。
发表于 2015-3-2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级别都不对等,此专业非彼专业,各有各的部门规章,如何统一对口管理?这种事和问题少吗?又和经济建设主旋律是矛盾的,怎么弄?只好行行文,巡巡视,应付了事!
发表于 2015-3-27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叫人听得激动,想想真是感动,估计以后有关部门还是一动不动。
发表于 2015-3-2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今年30咯,23岁大学毕业就开始干煤矿(四川家乡的私人煤矿),12年通过的注安师。总局最近出了个五必须五到位,看起来很美。说是要2015年底钱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齐配强注安师,一般来说煤矿企业都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今天仔细看了下总局的2015年煤矿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通篇没找到一个注安师,这尼玛吊暴了,新安法明确要求了煤矿应当配备注安师,但今年的煤矿安全规程里面一个鬼都没用。煤矿作为总局的自留地,煤矿安全规程作为煤矿行业最重要的规范,里面却连一个注安师都没提,可想而知,这注安师在自己内部部门都不受重视,怎么推进到其他行业啊?真心感到无力啊。不过今年的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幅度确实够大,内容也丰富了太大,需要认真学习一下啊!
发表于 2015-3-2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已的孩子都不疼还能指望别人疼吗?。。。。。。
发表于 2015-3-3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习大大说的,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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