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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36号令规定应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包括: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6号令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他建设项目没有要求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新的36号令修改可能就不会做强制要求,否则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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