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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再取消,有没有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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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再取消62项职业资格 将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2015-07-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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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7月15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活力;部署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在扩大开放中增强发展动力。
  再取消多项职业资格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通过加大定向调控等措施,我国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活力动力继续增强,在深化各领域改革、促进产业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各类市场稳定等方面都取得积极成效,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创造了条件。下一步巩固稳中向好基础,继续顶住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继续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清除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束缚和羁绊,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局面。会议决定,在去年以来已取消149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网络广告经纪人、注册电子贸易师、全国外贸业务员、港口装卸工等62项职业资格。
  将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一方面,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六项措施推动外贸便利化
  会议指出,推进新一轮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是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支撑。要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改善营商环境,为外贸企业减负助力,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会议确定,一是大力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动全国一体化通关,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沿海各口岸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二是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及进口贴息政策支持范围,扩大优惠利率进口信贷覆盖面,加大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及国内需求较大的部分消费品等进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三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业务,扩大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规模和覆盖范围,稳步放宽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债务融资。五是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对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口岸查验没有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六是大力支持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用便利和稳定增长的进出口助力经济发展。


发表于 2015-7-16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得先修改《安全生产法》。不过即使取消不了,怎么让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还是个难题,关键看既得利益集团怎么平衡各方关系。
发表于 2015-7-1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评价人员,这个不知道是不是指的是安协搞的评价人员取消。注安应该不会取消。
发表于 2015-7-16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评价人员,这个不知道是不是指的是安协搞的评价人员取消。注安应该不会取消。
发表于 2015-7-18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法规定了的,有法律依据的,怎么会取消?
发表于 2015-7-1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不取消;因为,它可以修改法律?。。。而第四批的目录还没有出来议论它为时过早,而注安安评已经是过去式了。。。
发表于 2015-7-1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取不取消都没什么卵用
发表于 2015-7-18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取消还得取消一律取消?而人才还得要用的,只不过形式改变名称改变,而责任不变。。。
发表于 2015-7-1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宁愿责任变了··
发表于 2015-7-1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了?并没有说取消了你既得的证,相关的法规还摆在那里滴,税务、评估、质量、建筑、安评、注安等师出了事故责任照穷追不误责任一点也不会少的?。。。
发表于 2015-7-19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取消就取消,太水了点吧。
发表于 2015-7-2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重点关注中
发表于 2015-7-2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么多年来是一个僵尸证书(无法启用),但是,要取消必须修改《安全生产法》。从这一点看还是很牛X的。
发表于 2015-7-2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然而,这并没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15-7-2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安全评价人员”指的是安监局在过渡期(就是安全评价师实施制度以前)的考核人员,不是安全评价师,也不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请大家不要误会!!
发表于 2015-7-24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观看,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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