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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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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责任
对于责任事故,应区分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1、领导的责任。在下列的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2、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及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且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3、重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对发生的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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