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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包铝党发〔2014〕14号
——————————————★—————————————
关于印发《包铝治庸问责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包铝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职工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履职能力,依照《中国铝业公司治庸问责办法(试行)》,特制定《包铝治庸问责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8日
包铝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
包铝治庸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包铝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职工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履职能力,为确保实现本质脱困提供保障,根据《中国铝业公司治庸问责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对问责对象在履职过程中,因执行力不强、作风懒惰、纪律涣散、能力平庸、奢侈浪费以及失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正确地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问责的种类和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执行力不强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中铝公司决策部署,对公司深化改革、本质脱困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工作开展不力、安排不当、效果不佳的;
(二)对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因主观原因导致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敢担当责任,久拖不决,造成工作被动的;
(四)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因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五)对需要协调的事项,不积极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积极解决,或有义务配合的,经多次协商仍不配合,拖拉推诿的;
(六)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项目重
复、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用人失误等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态恶化的;
(八)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计划、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作风懒惰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注重提高业务技能,不认真落实运营转型,造成生产指标劣化、生产成本上升的;
(二)不重视安全环保工作,不能按时办理齐全相关证件或对安全环保检查不重视,对应急事件处理不及时的;
(三)安全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不遵守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不及时排除安全环保隐患的;
(四)对直接管理的干部或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知情不管或知情不报,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公示、报批的;
(六)衙门作风严重,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第七条 有下列纪律涣散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在物资采购、市场营销、项目建设和废旧物资处理等业务活动中,不严格履行规定程序,造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
(二)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检斤计量、化验分析中,工作不认真,导致数据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数据失真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不执行规定程序,造成工作失误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
(四)在事件、案件调查中,歪曲事实,隐瞒真相,造成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利用媒体、媒介编造虚假信息,以讹传讹,伤害他人名誉,或损害公司声誉的;
(六)违反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公司有关公务接待、职务消费、公务用车等相关规定的;
(七)生活情趣不雅,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以及行为不检点,给公司和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能力平庸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注重学习,缺乏开拓创新精神,抓工作习惯于老办法、旧套路,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
(二)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领导班子不团结,在干部职工中没有威信,缺乏凝聚力、号召力的;
(三)管理工作软弱无力,不敢管、怕得罪人,对错误不敢批评、对问题不敢担当,充当老好人的;
(四)履职能力不强,破解难题办法不多, 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业绩平庸无起色的;
(五)在考核评价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与基本称职票超过二分之一,经审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在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五分之二低于二分之一,经审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七)因个人原因未按组织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有下列奢侈浪费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随意增加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办公经费等费用或不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照八项规定精神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制度和措施的;
(三)对落实八项规定情况不开展经常性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在各类会议中存在违规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安排纪念品的;
(五)在内部公务接待中,热衷于讲排场,接送人员过多、层级过高、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铺设地毯、专门摆放花草的;
(六)有条件但不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或印发文件时随意增加份数、印发简报信息过多过滥、超标准配置高档办法用具,造成浪费的;
(七)未经批准组织检查、评比、达标、表彰、庆典等活动,或在活动组织中安排不合理,超出概算,造成铺张浪费的。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正常调整岗位的除外,以下类同)、降职使用。四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干部员工受到问责后,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铝业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包铝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是指通过谈话对问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是指通过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问责对象予以谴责和告诫;调整岗位,是指对问责对象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降职使用,是指对问责对象降低职级(岗级)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和职务。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其中,受到诫勉谈话问责的,扣减其当月绩效工资标准的20%;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扣减其当月绩效工资标准的30%;受到调整岗位问责的,扣减其当月绩效工资标准的40%;受到降职使用问责的,扣减其当月绩效工资标准的50%,并且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级相当的职务。
第十三条 根据问责对象的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判定问责方式: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进行问责;情节轻微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采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可采取调整岗位的方式进行问责;
情节严重的,可采取降职使用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问责对象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的;问责对象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认错态度较差的;问责对象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问责对象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问责对象主动纠正错误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问责对象积极配合问责工作,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四章 问责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问责建议可由上级对下级、同级正职对副职提出,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事实直接提出。
第十七条 问责建议提出后,正常情况下按照“谁管辖、谁问责”,一级管一级,一级问一级的原则进行。基层管理干部以下由其所在二级单位进行核实,依据事实需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的由其二级单位直接做出,需给予调整岗位和降职使用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中层管理干部的问责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依据事实提出初步问责意见,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治庸问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隔级对下直接进行问责。
第五章 问责的申诉和受理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直接按照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由问责落实部门制作《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整改,并做好问责材料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本人。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需要问责的其他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铝党发〔2013〕15号《包铝治庸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附件:关于对XXX的问责决定(范本)
附件
包铝治庸问责决定书
关于对×××的问责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被问责人员申请复核的权利
问责建议人(签字):
问责同意人(签字):
(或附会议纪要)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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