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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有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相关从业人员应用掌握熟练;
(三)有50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从事单一高危行业或领域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应不少于 30人,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人数占比为30%以上,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人数占比为60%以上;
(四)从业的安全评价师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覆盖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全过程;
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现状安全评价的机构应配备具有化工机械、化工工艺、电气、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的安全评价师,每个专业不少于2名;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且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8年;
(八)建立与开展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公众查询上述资质条件的网站或网页,并保证所公布的信息完整、无误;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总局正式颁布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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