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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人事故罚款竟然有空子可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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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当然是生产性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事故其实就是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一种。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质检监管部门处罚金额10万元到20万元。但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监部门处罚金额20万元到50万元。难怪很多企业强力要求把似是而非的生产安全事故交给质检部门来调查处理。可以少罚款啊!国家的法规制定的标准是如此不一?
发表于 2016-6-24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的事故指标更少,质监部门更不愿意接手事故。而且一人特种设备事故由设区的市调查,影响不一样。
发表于 2016-6-24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空子可钻吗?!
发表于 2016-6-2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处罚原则是,在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方式的情况下,就高不就低。某些情况下,同一个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以上的罚则时,还可以累加的。不过,在中国还有一种说法“法不外乎人情”。你懂得!
发表于 2016-6-25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特种设备事故就不适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果像您说的那样就是有法不依了!
发表于 2016-6-27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人编制的东西,就绝对有空子可钻,关键看最后的判决人。。
发表于 2016-6-2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影响不一样,市局和区局
发表于 2016-6-28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者是一致的吗?楼主要核实准了再说。。。一般部门规章是依据条例来的那有那些低级错误呢还钻啥子空子。。。
发表于 2016-6-2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学习,看清楚,你就没有这么多疑问还以为自己发现大道理了。
发表于 2016-6-2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希望罚款可以少点,罚款应用为防范安全事故,才更好
发表于 2016-8-3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生产过程中死人,就由安监管,不管你是由特种设备造成还是车辆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是特种设备造成最多是事故调查时工商质监局也是重要参加一方而已。
发表于 2016-8-1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笑笑不说话。。。
发表于 2016-9-19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安法都有规定的,肯定是法律的效率级别高!你说的都是行政法规。
发表于 2016-9-19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按各的规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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